收藏 帮助
首页 | 政协简介 | 工作机构 | 政协会议 | 工作动态 |提案工作 | 视察调研 | 社情民意 | 规章制度 | 委员专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1996年10月16日政协第四届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政协第六届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界别小组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稳定团结,深化改革,提高开放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三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前实现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小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提案工作。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经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各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县政协委员、有关人民团体、界别小组以及县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提案的日常工作。全体会议期间,负责大会提案的征集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委员和三门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政协三门县委员会特聘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四)政协三门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三个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三)提案必须一事一案;

(四)提案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五)提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字迹工整;

(六)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由其上级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办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超越本县职权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反映本单位内部问题及单位之间纠纷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所提意见和建议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十二)一案多事,无法落实承办单位的;

(十三)不宜立案的其他情形。

|<< << < 1 2 > >> >>|
三门政协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三门金桥网络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