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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政协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建议案和
提案办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县委办[2003]10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县政协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在我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协建议案和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党和政府联系各方面代表人士,听取意见,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过程及结果的宣传力度,扩大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的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程序,确保办理工作质量。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一)交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提案交办会期间及时调整;交办会后如认为个别提案还需要调整的,要在会后10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期限。政协建议案和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人说明情由,并书面报告交办部门,同时函告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征得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收件后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四)复文要求。
    1、承办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答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语气诚恳。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2、答复件应在首页右上角处标明办复情况类别。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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