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门县委文件
三县委发〔2017〕32号
中共三门县委
关于批转《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门县委
2017年5月9日
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9日县政协七届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4日县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前提和基础。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落实从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委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履职水平高的政协委员队伍,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央、省委、市委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政协委员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一条 政协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会议和政协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二)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的权利;
(三)在本会会议上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务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七)提出退出本会的自由;
(八)在受到本会处分后,有向县政协常委会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二条 政协委员的义务和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召开的各类会议以及调研、视察、考察、学习、专题议政、民主监督等活动,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
(四)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履行“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界别或委员活动组活动、一次视察活动、一次调研活动、撰写一件政协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办一件社会实事”的“六个一”要求。
(五)发挥委员代表性强、智力密集、联系广泛、位置超脱的优势,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切实加强自身修养,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提高履行政协职能水平,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县政协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第四条 每届县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一届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条 县政协委员的产生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政协委员人选要符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突出政治标准,坚持道德品行,注重能力素质,体现代表性、包容性、广泛性。
第七条 严格人选结构和数量规模。提高一线特别是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人选的比例,县政协委员数量、结构比例、任职届数和年龄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按上级党委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等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提名安排为政协委员,但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由县委组织部提名接替的同志递任政协委员。
第九条 准确认定委员人选身份,充分发挥县代表委员资格联合审查办公室的作用。人选为领导干部的,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人选为非中共党员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由县委负责考察、公示。
第十条 协商提名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会同县政协党组,根据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政协章程规定,研究提出政协委员人事安排的工作方案,报县委审定。
(二)各推荐单位提出新的拟推荐人选按党内外分工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拟继续提名的县政协委员人选,由县政协党组根据委员履职情况提出意见。
(三)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就推荐人选名单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并与各推荐单位沟通协商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分别提出党内外初步人选名单,由县委统战部汇总;县委统战部受县委委托召开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等参加的民主协商会,就初步人选名单进行协商,并进一步征求县委组织部、县政协党组意见,形成建议人选名单,再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审定,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不交叉安排;各级政协委员之间,以及政协委员与各级人大代表之间也要注意减少交叉安排。
第十二条 完善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学习培训规划,落实初任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县政协主席、副主席走访约谈委员活动,倾听委员的呼声和建议,关心委员的工作和生活,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视察活动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般要提前7天、其他会议和活动要提前3天给委员发出通知。
第十五条 政协委员要遵守会议请假有关规定,按时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召开的会议等,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
全程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要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经秘书长同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需要请假的,须以书面形式先向委员活动组召集人或组长请假,报大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同意;书面请假材料留委员工委存档。
不能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活动小组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要向会议或活动组织者请假。
第十六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的考勤、考核制度,对每个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情况进行量化统计。县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及委员活动组负责委员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量化考评。
(一)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研究室负责考勤,转委员工委汇总;
(二)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活动的情况,分别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负责考勤,转县政协委员工委汇总;
(三)撰写提案的情况,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登记,转县政协委员工委汇总。
第十七条 重视发挥委员活动组作用。要根据委员活动组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不断完善各项机制,积极探索委员活动组在委员活动和管理中的作用发挥,使活动和管理更加经常、规范和有效。
(一)各委员活动组每年组织县内考察调研活动不得少于2次,有条件的可组织县外考察调研活动1次;
(二)严格实行外出考察调研活动审批备案制度。组织外出考察调研活动流程要规范、审批要严格。外出考察调研前,委员活动组要明确目标、选定课题、拟定计划,填写审批表上报县政协专委会,经专委会审查后报主席会议审批,并向县纪委备案;
(三)外出考察调研结束后,委员活动组要撰写考察调研报告,上报专委会、委员工委。考察调研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揭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建议要符合三门实际,切实可行;
(四)专委会要认真审查考察调研报告,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分管主席,由分管主席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考察调研成果的转化落实;
(五)落实专项资金,为考察调研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督促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并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受到影响。
第十九条 科学、客观、公正、真实地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以一年为周期,对出席会议、参加各类活动、提交提案、报送信息、撰写大会发言、调研报告、理论文章、文史资料以及参与公益事业和重点工作等,根据《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实施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以县政协文件的形式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向全体委员书面通报,同时抄送县委相关部门及委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委员所在单位应将委员的奖惩情况及时告知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的变动、退出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及时将本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化、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动告知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可能受到撤销委员资格处理的,在启动相关程序前,应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
暂停委员履行职责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根据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提供的相关情况,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商县政协提出暂停履行委员职责建议,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暂停履行职责期间,不参加县政协的一切履职活动。
暂停履行职责的委员经查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符合撤销委员资格情形的,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商县政协提出恢复履行委员职责建议,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委员退出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职务: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其他应辞去委员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届内累计两年履职考评不称职的;
4.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5.届内因故请假3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6.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委员资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3.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4.届内无故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5.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6.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委员退出程序
(一)提出建议
1.辞去委员:由本人主动向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提出申请,并同时将申请报告抄送县政协委员工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提出是否同意辞去委员的建议。
2.责令辞去委员:对于因履职方面情形应责令辞去委员的,由县政协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符合应责令辞去委员其他情形的,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商县政协,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
3.撤销委员资格:应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向县政协提出撤销委员资格建议。
(二)提交办理
县委统战部汇总退出建议和协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审定后,提请县政协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办理结果处置
县政协委员工委负责将县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专委会、委员活动组;县政协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委员退出保障机制
(一)委员退出工作由县委统一领导,县政协、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和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机关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信息共享,规范有序做好委员退出的管理工作。
(二)对无故1次或届内因故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年度履职考评不称职的委员,由县政协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县政协、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互通信息。县政协及时将委员履职考评结果向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通报,县委组织部及时将委员中县管干部的职务变化情况向县政协和县委统战部通报,任何一方掌握委员应退出的情况,都应及时相互通报。
(四)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县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在作出处理前,应当根据党内外分工,与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沟通,并同时向县政协党组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县委批转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共三门县委负责解释,具体由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商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