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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2017-07-03   浏览量:3300
 

中共三门县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

实施意见

20176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及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县政协积极探索创新,认真履行职能,民主监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面对“开创海洋经济新时代、打造‘浙江样板’三门靓丽模块、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改进政府工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完成“三大历史性任务”,实施“六大行动计划”,推进我县赶超发展,开创海洋经济新时代,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落实市委“跻身全省经济总量第二方阵”、建设“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的决策部署,按照“紧盯三大历史性任务、实施六大行动计划”的发展思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开创我县海洋经济新时代作出积极贡献。

三、总体要求

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依据政协章程,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秉承“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裂变发展”的新要求,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廉洁自律,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政府大政方针、改革发展、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更好履行职责、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核心。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政协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的积极性,自觉把民主监督融入县委全局工作中。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有序开展民主监督,为深化改革、裂变发展、社会和谐凝聚强大正能量。

(三)坚持反映民意,维护民利。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心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党委、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四)坚持发扬民主,平等协商。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民主协商、坦诚相见、平等议事,尊重不同意见表达,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

(五)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反映情况,认真负责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问题解决和落实。

(六)坚持团结协作,合心合力。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注重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协调联动,形成监督整体合力。

五、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二)中央和省、市、县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改革举措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等实施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处置解决落实情况;

(六)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廉洁从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

(七)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八)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等情况;

(九)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民主监督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县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六、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一)会议监督。县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县政协全体会议视具体情况安排界别小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应完善对各参加单位参与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通过建议案、协商纪要、大会发言、分组联组讨论、面对面沟通交流、意见建议综合等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视察监督。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的监督性议题,县政协应根据每次监督任务组织政协委员视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提案监督。县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运用督办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集中办理专题类提案、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公开提案和提案办理答复意见等方式,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专项监督。县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落实、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县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政协委员综合运用调研视察、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意见征集、公开听证、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专项监督报告。

(五)民主评议监督。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某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通过听、看、查、访、考、议等形式,对评议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解决问题,提升工作。

(六)社情民意反映监督。通过《政协信息》《意见与建议》等方式,向本级和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社会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

(七)民主监督员委派监督。向县级部门、重点工程指挥部等有关单位委派民主监督员,开展调研、评议等活动,对受派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八)委员约谈监督。县政协分组召开委员约谈会,听取委员关于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

(九)政情咨询监督。选择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召开政情咨询会,组织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进行咨询、提问,相关部门负责释疑解惑。

(十)其它形式监督。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亦可视情推荐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参加。重视发挥政协通过界别活动、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网络议政、媒体专栏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县政协要结合实情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七、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县委和县政府提出,也可由县政协广泛征求各组织团体、相关单位、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协商后,由县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县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县政府意见后,报县委讨论确定。

(二)组织监督活动。县政协办公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县政协要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邀请相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意见。县政协赴实地开展各类监督活动,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三)报送监督意见。县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县委和县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

八、进一步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坚持和完善知情明政机制。支持人民政协在充分知情情况下开展民主监督。县政协领导视情可列席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坚持邀请县政协专委会负责人列席对口联系部门重要会议制度,坚持县党政领导、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党政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县政协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制度。县委和县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县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坚持和完善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县政协民主监督的议题,可由县委提出明确要求,或由县政协根据县委、县政府全局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向县委、县政府提出选题建议,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坚持和完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县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及时与受监督单位进行沟通,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县党政部门对口联系。县党政部门应加强保持与对口联系的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组联系,经常沟通意见、交流信息。

(三)坚持和完善有效反馈机制。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反馈意见办理制度,认真办理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对县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议定的建议案和提案、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民主评议报告要在三个月内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县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县政协要建立民主监督跟踪督办制度,对党政领导签批的政协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以及其他意见建议,要列入党政督查工作范围,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也可与政协联合进行督查。县委、县政府在督查中发现对办理工作不认真、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其相应责任。县政府每年年底要向县政协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县政协要将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答复监督情况及时告知或通报有关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县政协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常委会议视察、主席会议视察、界别视察、专委会视察等视察活动,以视察报告或其他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协的视察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认真采纳落实有关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善于通过政协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诉求,接受各界的监督;要建立社情民意采纳和反馈机制,认真研究政协以社情民意形式报送的意见建议,并逐一反馈。

(四)坚持和完善经常性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政协委员在受聘担任有关单位民主监督员或行风监督员时,政协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政协委员对我县重点工作开展界别监督、专项集体民主监督,并积极探索开展统一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遴选部分委员组成若干民主监督小组,统一委派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开展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小组应邀列席受派部门重要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研、检查,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受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为民主监督小组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充分尊重民主监督小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民主监督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并及时反馈。

(五)坚持和完善提案联合交办机制。坚持和完善县委领导批办、县政府领导领办、县政协领导督办的委员提案办理制度,把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纳入县委党建年度考核内容。县政协要探索创新提案办理工作新机制,深入开展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提案办理集中面商、提案办理“回头看”等活动,建立政协委员撰写提案质量和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提案工作评价机制,切实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落实成效。

(六)坚持和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管,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党委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县委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县政协党组向县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要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确保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水平。

(二)充分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县政协党组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提高监督组织化程度。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着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能力水平。县政协要定期研究民主监督工作,找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的结合点,周密细致做好民主监督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民主监督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充分发挥政协各参加单位、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的组织平台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服务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积极探索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载体、新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四)积极创造政协民主监督良好条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对阻扰政协民主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协可建议县委、县政府追究其责任。县政府要为政协民主监督提供良好条件,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主动支持配合,积极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参加履职活动在时间、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五)大力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监督氛围。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中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县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本《意见》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三县委发〔201499号)同时作废。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三县委发〔2017〕43号 中共三门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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