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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 

更新日期:2009-09-02   浏览量:9445
 

 

(试 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县委、县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省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三门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县委、县政府系统当年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乡镇、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共8项,18个评分点。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共10分)
    1.落实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工作要求。承办大户(5件以上)要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4分)
    2.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业务科室和责任人。(2分)
    3.重点建议提案,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报县府办审核并报请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开好办理工作座谈会;答复意见经交办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答复
领衔人。(4分)
评分办法: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分。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5分,差的不得分。
    (二)工作制度健全 (共6分)
    4.建立登记、交办、催办、沟通、送审、回复、反馈、总结等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2分)
    5.建立内部相应的办理工作制度或奖惩激励制度并予以落实。(4分)
评分办法: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分。好的得6分,较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三)调查研究深入,与代表、委员沟通良好(共20分)
    6.接受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及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充分了解代表、委员意见,并对建议、提案开展深入调研。(5分)
    7.建议、提案答复形成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联系和沟通,承办大户(5件以上)必须召开面商会,向代表、委员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征求意见。面商率达不到100%的,每件扣5分,扣完为止。(15分)
   (四)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配合密切(共4分)
    8.主办单位主动与会办单位取得联系,沟通情况;会办单
位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办理工作。(2分)
    9.会办单位在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送交主办单位。(2分)
评分办法:对主办、会办单位均进行评分,按好、一般、差三个等次评分。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五)答复函内容具体,问题落实(共10分)
    10.答复函格式规范,文字通畅,用语规范,称谓准确,无错别字。(5分)
    11.答复函内容完整、针对性强,符合实际情况,分析有深度,条理清晰,论述充分。(5分)
评分办法: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分。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差的得4分。
   (六)优质高效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共24分)
    12.积极承担办理工作任务,不推诿、敷衍。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订计划,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解决率不达标的,每件扣4分,扣完为止。(16分)
    13.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每件扣4分,扣完为止。(8分)
   (七)代表、委员认可度高(共20分)
    14.征询意见表回收率达100%(情况确实特殊未能收齐征询意见表的,应对未收齐原因逐一说明),没有充分理由,回收率
达不到100%的,扣5分。(5分)
    15.答复满意或基本满意率应达100%(初次答复不满意,经承办单位重办后代表委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同样作为答复满意或基本满意)。有不满意件的,每件扣5分,扣完为止。(15分)
   (八)总结认真、及时、全面(共6分)
    16.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工作总结报送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2分)
    17.总结要做到内容有新意、分析有深度、有具体的案例支撑。(2分)
    18.做好档案立卷归档工作。(2分)
评分办法: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分。好的得6分,较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第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年度优秀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承办单位领导不重视,办理质量差,不注重抓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代表、委员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实施行政问责。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县对乡镇、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办理工作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加1分;4至6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加0.5分;末3位的,目标责任考核扣0.5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乡镇、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县委办和县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集中考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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