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完善和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以下简称政府领导领办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政府领导领办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办理建议、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建议、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提出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意义重大。实行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形成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从2004年开始,省政府实行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健全政府领导领办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健全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制度 各级政府要全面实行政府领导领办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注重办理实效。省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主要工作程序和要求是: (一)确定领办件。根据省人大、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省政府办公厅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各位省政府领导从中选择并确定领办件。省政府领导确定领办件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承办单位并通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成立办理工作小组。省政府领导领办件确定后,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主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主办、会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责任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办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办理工作。 (三)制订办理方案。承办单位在接到省政府领导领办件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研究和制订办理方案,明确办理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办理责任和具体措施。在制订办理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提出建议的省人大代表 (简称建议人)、省政协提案人(简称提案人)的联系,征求其意见。办理方案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四)开展调查研究。承办单位要按照办理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做好有关政策的协调。 (五)加强与建议人和提案人的沟通。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与建议人和提案人联系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六)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在承办单位初步形成答复意见,并征求建议人、提案人意见的基础上,由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的意见建议,督促落实办理工作。 (七)做好办理意见答复工作。承办单位要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和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办理措施,修改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经省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正式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同时按规定抄送相关单位。 (八)抓好办理措施落实。承办单位在办理答复意见后,要继续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征求反馈意见并报送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承诺事项和相关措施的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开展“回头看”活动,指导督促办理措施落实。 市、县(市、区)政府领导领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三、健全政府部门领导领办重要建议和重要提案制度 政府各部门要在切实抓好所承担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参照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制度,选择一批建议、提案作为部门重要建议、重要提案进行重点办理,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办理工作质量。重要建议和重要提案由各承办单位选择确定,原则上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作为重要提案办理。 四、注重以点带面,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通过抓好重点(重要)建议、重点(重要)提案办理,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切实按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办理工作规则的要求,努力在提案问题解决率上下功夫,在办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在通过建议、提案办理推动面上工作开展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