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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三门县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07-11-26   浏览量:4919
 
                  (2006年4月29日政协第六届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质量,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提案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查。

    第四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会议负责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二)全体会议闭会后收到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

   (三)提案委员会应当根据《政协三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并确定承办单位;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交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对不完善的提案交提案者完善后重新予以立案。

   (四)参加政协人民团体、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后,报送分管副主席阅批。

    第五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即提案者必须是县政协委员(包括特聘委员)、在三门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小组;

   (二)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提案是否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是否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提案者署名情况,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超越本县职权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反映本单位内部问题及单位之间纠纷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所提意见或建议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十二)一案多事,无法落实承办单位的;

   (十三)不宜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确定承办单位;

   (二)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三)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应由其上级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办理;

   (四)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再确定。

    第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编制《提案目录》以备查;未予立案的提案,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建议视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细则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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