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者:任清状 主办单位:县府办 提案内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的性质,但它最基本的特点是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更是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 我县自1994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目前已有1.05万户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保险,截至2007年底,全县仅有2625户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对于部分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前已买购房屋的参保的职工而言,从根本上丧失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机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住房装修对于职工家庭来说是一个巨大经济压力。但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例规定,限制一般的住房装修使用公积金,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显失公平。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性质的个人所有财产,在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家庭装修过程中却无法提取使用,只能在退休后才能兑现、全部取出住房公积金,这样的保障制度对他们而言,其互助性、保障性大为弱化。因此,我们建议:对已有住房但未曾享受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使用的职工,适应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使他们的住房公积金避免变相沦为定期存款,发挥其应有的保障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