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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用地性质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提案 

更新日期:2008-05-28   浏览量:1640
 
提 案 者:陆兴平
主办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提案内容:

    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城市建设步伐逐年加快,城市框架逐渐拉大,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相继涌入城镇经商和就业,促进城镇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人口增长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激活了房产市场,导致房产市场供需旺盛,土地价格持续升温,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十分重要的越来越稀缺的资源。一些单位和个人看到从事房产交易有利可图,就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在工业用地上建造商业用房或改造原厂房为商业用房用于经营和出租,从事商业和休闲、娱乐等第三产业活动。由于工业用地改为商业、娱乐、住宅等其他用途,其成本较通过国有出让和转让等正常途径获得同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成本低,在市场竞争中能获得较大的利润,直接冲击我县房地产市场。因此若不加以规范和限制:一是对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冲击,破坏城镇总体规划部署;二是扰乱房产市场,导致不平等的竞争;三是损害国家利益。工业用地和商业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相差十几倍;房屋出租和出售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交易,大都是私下签订协议交易,偷漏国家税收。四是埋下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纠纷的隐患。由于在工业用地上建造的商住房出售后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购房者利益得不到国家法律有效保护。五是存在环保、治安、消防等隐患。由于工业用地和商业、住宅用地在规划功能配套设施上不一样,在工业用地上建造的商业和住宅用房往往在一些基础设施配套上不完善,在环保、治安、消防等都存在一定隐患。
    因此,加强对用地性质管理是集约用地和规范土地房产市场秩序、是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的需要。
建议:
    一、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规划规定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必须由政府先行收回后,再由政府对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二、规划、土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先依法进行处罚,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应责令土地使用人恢复原有用途,对拒不履行的,由规划、土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工商、公安、文化等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发放、年检、消防、特种行业审批中应严格把关,对在工业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用于商业、服务业的,不予审批或予以取缔。
    四、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房产租赁、交易隐性市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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