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人: 胡文明 附 议 人: 杨超琴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 提案内容:近年来,随着燃油价格上扬和电动车辆的技术发展,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摩托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作为大众化的交通工具,以其便捷、节能、操作方便、价格低等特点,呈现“井喷”之势。据不完全统计,单海游城关地区在海游派出所登记在册的就有2306辆(截止2006年5月份。据海游所民警介绍,由于未实施电动车强制登记制度,还有超过一半以上的电动车未登记)。但由于我县目前电动车的管理未纳入整个交通管理的体系,由此凸显出电动车管理方面的空白,暴露出许多问题: 1、无牌照电动车大幅度增加。由于未实施电动车强制登记制度,许多上路行驶的电动车没有牌照。按国家相关规定,电动车属非机动车,但实际上却在占用机动车道,而且相当部分车主随意闯红灯。说实施,在县城里电瓶车行驶速度不会比摩托车慢多少,可是对于他们来说一般是没有什么交通规则约束的。再加上我县城关地区道路本来就比较狭窄,因此,他们的经常任意抢道行为,导致我县的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2、无证驾驶现象普遍。由于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而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动车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无证驾驶现象普遍。再加上大多车主缺乏必要的交通法律知识,交通安全意识差,导致事故发生率高,电动车已严重威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3、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分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电动车最高时速为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具有脚踏行使能力。但是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受利益驱动,生产和销售了大量超标电动车。我们在街上经常看见电动车在横冲直撞。电动摩托车时速高达50km/h以上,还有一个是电瓶三轮车的问题,这怪东西最高时速也可达50码以上,0至50码起动加速是一般汽车比也不用比的,他占用的道路可比较宽。这些超标电动车由于速度快,制动性能差,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出现了新的马路杀手。据交警部门统计,2006年度我县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就近60起(其中死亡2人)。这已严重影响了我县的交通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4、超载严重或者私自载客。电动车主经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超载严重。有些电瓶三轮车还在一些学校附近搭载学生进行营运,一辆三轮车上甚至坐了七、八人,让人看得目瞪口呆、提心吊胆。一些未成年人骑着电瓶车“飚车”让人忍不住为他们捏一把汗。 5、法律救济途径软化。由于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因此不能进行强制保险,一旦发生车祸责任不好鉴定,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只能自认倒霉。 而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规范和性能条件的电动车,这类电动车通常设计时速较低,整车重量较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属于非机动车。而电动摩托车则是指最高时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等各项指标均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的电动车,这类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但由于电动摩托车不在国家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之列,未被列入机动车产品,所以电动摩托车又不是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实际处于一种无名分的地位。我们现在又不能一禁了之。因此,如何加强对电动车,特别是电动摩托车的管理,必须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 生活在城市,出行一直都是百姓最关心的事情,解决与百姓生活最贴近的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为了规范我县的电动车销售和交通管理秩序,降低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发生率,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加强这些没上笼头的“野马”的管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电动车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禁止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生产和销售,从源头上堵住。县政府成立电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严格监督检查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一律不准销售,堵住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的销售渠道,防止其流入市场。 二、实行电动车登记、检测制度,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车核发非机动车牌照。电动车虽然属非机动车,但由于其具有动力驱动装置,在管理上应区别于人力车。对电动车实施登记和检测,有助于防止不合格电动车上路行驶,控制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不予核发牌照,禁止上路行驶。 三、对现有的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实行过渡制度。由于这类电动车各项指标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法应当禁止上路,但由于有关部门当时并未明令禁止销售和通行,而且这类电动车数量较多,所以对这部分电动车的上路行驶可采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由交警部门发给机动车临时牌照,按机动车实施管理。驾驶电动摩托车的驾驶者,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否则按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理。过渡期满后,一律按无照车辆禁止行驶。 四、对电动车驾驶员进行必要的交通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的发生。针对电动三轮车速度快,载重量大,危害力更大的特点,有关部门必须给其上牌、年检,以及发放道路经营行政许可,并加强使用电动车操作技能和交通法规的培训。 五、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广大市民充分理解和认识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的危害性,自觉遵守交通法律。 六、加强社会服务的监督力度,推广售后服务保证金,并与保险公司联系,推行保险制度。这要,使事故的损失和索赔得到有效的保证。 七、联合公安、交通、城建、司法等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依。 办理情况: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省性的问题,是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道难题,我们交通管理部门也比较头痛,关键问题在于源头管理。因为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正常按照上牌目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我们可以按非机动车纳入管理,可以上牌发证。而对于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按委员在提案中提到的,由交警部门发给机动车临时牌照的法律依据不足,交警部门无法实施,这在全国各地都一样。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要由政府牵头,工商、质监、经贸等部门抓好源头管理,规范此类车辆的生产、销售。就拿三轮电瓶车来说吧,我们交警部门在前年这种车辆刚开始在我县公路上出现时就想打击的,但通告刚出去,就受到电瓶三轮车主们的联合抵制,反映到县人大,县人大要求我们交警部门暂缓整治,导致目前此类车辆泛滥。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这绝不是我们交警部门能做的事。目前,我局已经实施了一些基本可行的办法,就是对电动车进行编码登记。即由车主投保第三责任险,编码登记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虽然实施几年,但登记率不高,效果不很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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