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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6号 严厉打击乡村私屠滥宰 确保肉产品卫生安全 |
更新日期:2007-09-05 浏览量:1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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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娄齐宝 附 议 人:林建所 承办单位:县经济贸易局 提案内容:我县2002年开始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经贸局认真履行《生猪定点屠宰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县域特点在枫坑和花桥设立了二个屠宰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年屠宰量达到7万头左右,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县肉产品卫生安全,但是离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不到位,屠商对生猪定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了乡村私屠滥宰现象普遍,全县仍有2-3万头生猪未实行定点屠宰。二是执法力度不大,区域间定点屠宰率高低不一,我县主要生猪饲养地六敖镇、亭旁镇和健跳生猪定点屠宰率不高,几乎为零,直接影响了农村肉产品卫生安全和养殖的健康,同时也影响了新农村建设,县经贸局在开展生猪屠宰执法时,虽然有执法队,但是执法队的经费保障来自屠宰公司,执法人员大部分是屠宰公司职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使管理相对不服,很难开展执法工作。三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粗暴。生猪屠宰执法人员大部分来自屠宰公司职工,从事执法工作经验不足,且文化程度不高,很难胜任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扣押物品处理不规范,造成与管理相对冲突事件多,有损政府形象,同时,对亭旁、六敖、健跳农贸市场放弃监管,私屠滥宰普遍。为此建议县经贸局加大对私屠滥宰的打击力度,确保乡村肉产品卫生安全。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知晓度,使乡村屠商自觉执行生猪定点屠宰。 二、组建精干执法队伍,专门从事生猪屠宰执法。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格局,使管理相对人信服。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在严格审查执法人员参与条件的基础上,狠抓执法人员素质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规范执法行为。 办理情况:我县自2002年开始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在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大力配合与支持下,先后建立了海游和花桥两个屠宰场,成立了生猪屠宰执法大队,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执法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6年,全县除健跳镇、亭旁镇、六敖镇以外,其余各乡镇定点屠宰率都在95%以上,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县居民的肉食品卫生安全。 近年来,尽管我们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贸局将继续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做好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和落实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2006年7月份,经贸局会同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和亭旁镇政府联合开展了“生猪屠宰集中整治月”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我们将牵头积极总结和推广亭旁镇经验,采取“立体宣传、点面结合、部门联动、长短互动、建章立制”等有效方法,大力营造生猪定点屠宰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由于经贸局属行政单位,经费来源有限,加上生猪屠宰执法大队无正式编制和专项资金,仅有的5名执法人员,在无经费和设备保障的情况下,面对当前线广、面大、任务重的生猪屠宰形势,压力自然很大,为此,我们将积极建议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生猪屠宰管理的支持力度,加大经费投入,落实执法人员编制。同时采取学历培训、集中学习等办法,提高执法人员队伍素质。 三、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积极建议县政府整合各类食品安全资源和机制,开展联合集中整治,提高全社会的肉食品安全意识,为生猪屠宰管理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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