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人: 严西进 承办单位: 县政府 提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但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由于历史、观念、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县目前农村村民建房大量占用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而村内的老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土地未得到有效利用,形成许多空心村,村内杂草丛生,影响村容村貌。由于村庄规划和用地指标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农村村民建房未经审批,出现大量的违法抢建。据不完全统计,我县目前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约有4000多间,应拆、未拆老屋约有2300多间,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转变农民建房观念,增强村干部和农村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用地、节约用地观念,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二、县委、县政府应建立督查制度,督促乡镇政府以及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力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拆除农村应拆、未拆老屋,收回村内老宅基地,对村内的空闲地、老宅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村民建房应优先安排在村内空闲地和老宅基地,减少对农用地的占用。 三、农村村民建房使用村内空闲地和老宅基地的,城建、国土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免收审批规费,县政府也应适当补助旧村改造资金。对占用农用地的,应足够收取土地拆抵指标成本回收款、耕地开垦等税费,降低其建房成本。 办理情况: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土地管理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县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但由于现实与历史的因素交织并存,农村建房出现了建新拆旧难、建房审批难、违法建房查处难等问题,造成部分老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空置,大量的耕地被移占作为建房用地。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县政府高度重视,我们已经认识到农村宅基地问题处理不慎或久而不决,将会产生一些“连锁”效应,带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问题。为此,县政府已经着手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现实举措,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确保农民能够按需、按时建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文件精神,下阶段将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一是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在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广泛征求乡镇、村的意见,合理安排,留足农村建设用地。二是编制与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和农村宅基地整理规划。县政府已把157个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列为2007年为民办实事之一,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年内完成所有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编制规划时,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以县域总体规划、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依托村庄的不同自然环境、人文地理、地形地貌,充分利用村庄的条件和特色资源,明确村庄建设的长远规划格局,实行定位、定性、定规模。实施规划时,充分体现规划的“刚性”,督促乡镇规划、土管等部门要按照各村新一轮村庄规划标准,从严把关,严格审批,重点对村内建筑物进行“五定”,即定位、定向、定高、定立面、定建筑风格。着手编制农村宅基地整理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为基础,对全县农村宅基地整理进行科学规划,重点对不需要农转用指标的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规划,高效开发利用这些资源,缓解农村宅基地指标落实难问题。三是编制旧村改造和退宅还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认真编制旧村改造规划和退宅还耕规划,确保充分、合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与废弃地。 二、积极开展旧村改造和农村宅基地整理。一是因地制宜开展改造工作。对撤并的农村居民点和村中村、空心村,有效利用各级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乡镇和村的积极性,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宜进行整村改造的,进行旧村改造,宜进行宅基地整理的,开展宅基地整理。二是开展农村老屋拆除专项行动。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拆除应拆未拆老屋。 三、逐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审批。一是合理安排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县政府将根据农村建房的实际需求,坚持每年挤出100亩以上的用地指标,切实解决全县农村宅基地安排无指标的问题,让那些急需建房的农民能够及时得到审批和建设,从而减少违法建房行为的产生。二是推进农村建房审批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有关操作细则,申请宅基地的审批原则、审批条件和审批内容、基层土地与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农村基层组织和村民群众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不断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四、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一是健全土地违法案件联合办案制度。建立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联合办案制度,集中各方力量,打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攻坚战,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现有的违法建房行为。二是做好现有宅基地普查登记工作。对农村现有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于手续齐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则给予登记造册,对那些通过不合法渠道多占、多用的宅基地则不予登记,并通过行政乃至法律手段,予行收回。三是严格落实农村个人建房违法行为的监管责任。建立乡镇党委政府牵头,国土资源所、建设规划站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动态巡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