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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走进矛盾破解重点难题,建议尽快建立我市建筑工程外来民工综合保险制度 

更新日期:2007-06-14   浏览量:3373
 

    市政协特聘委员李远璋反映:

    市三届三次党代会通过的《关于构建和谐台州的决定》,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突出位置,这确实抓住了构建和谐台州的主要矛盾。我市自 1995年撤区建市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每年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屋建筑施工的规模都相当大。“十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 1900亿元。进入“十一五”,仅 2006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就完成 623.74亿元,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达 481.11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 5630.62万平方米。全市现有建筑施工企业 338家,其建筑施工队伍的主体是外来民工。通过投标来台州承包工程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铁道部等国家部属建筑施工企业),其建筑施工队伍的主体同样也是外来民工。目前,台州外来民工总数已超过 100万,粗略估计,其中在全市建筑工地施工的外来民工已占 30%至 40%。

    由于用工体制与机制不规范,劳动关系中的新旧矛盾交织重叠,近年我市劳动争议案的发案率明显处上升态势, 2003年至 2006年年均增长均在 30%以上。而这中间,建筑施工企业又是多发高发领域。调查显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争议案多发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企业大多只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外来民工都是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即使极少数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期也只签 1年。而且在企业自拟的合同文本中,往往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来民工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有的甚至还列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民工)自行负责”等“霸王条款”。二是劳动报酬被克扣被拖欠。建筑工程大多采用劳务分包方式,外来民工每月只领取一定的生活费,工程竣工后再结算领取工资。由于存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包工头携款逃跑等情况,外来民工的血汗钱屡遭克扣、拖欠,基本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三是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施工单位以中标工程造价低哪有钱参保为由,拒绝为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建设单位又以发包工程总造价已包括所有费用为由,推卸为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结果,除少数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外,长期为建筑工程付出辛勤劳动的外来民工只能游离于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之外,劳动、生活全无安全感。

    相对而言,在由上述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克扣、拖欠外来民工工资的状况近年已有所改善。由于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持续开展“春雨行动”,开通了投诉举报绿色通道,仅 2006年就为 18300多外来民工追回被克扣、拖欠的工资 3578万元。但毋庸讳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这两大顽症至今仍是亟待破解的难题。因此,迫切需要直面矛盾、走进矛盾,并以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化解这些矛盾。为此建议:

    一、对全市建筑工程外来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模式进行改革,建立综合保险制度。建筑工程外来民工的综合保险费明确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目前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元计提列入工程预算,以从源头上保障综合保险费的资金来源。

    二、凡参加我市综合保险的建筑工程外来民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医疗补贴、失业补贴、养老补贴(满 60周岁开始发)。上述“两项待遇”和“三项补贴”的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把“工程施工人员花名册”和施工单位与外地民工签订的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作为合同附件。

    四、建设单位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确认的建筑施工面积,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外地民工综合保险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理手续、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均须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台州市建筑工程外地民工综合保险费收据”。

    五、已参加建筑工程综合保险的外地民工,在一个建筑工程竣工后,只要继续在台州各县(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其应享受的综合保险待遇存续不变。

    六、上述五点,建议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来民工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并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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