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政协委员胡文明反映:依法婚检是提高人口出生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预防先天性疾病的一道重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是, 2003年 10月 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施行,《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 婚检不再作硬性规定,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这一《条例》实行后,出现了一系列 突出的社会问题:
一是导致 婚检率直线下降。以三门县为例, 2003年的婚检率为 97 %, 2004 年则直线下降到 0.63% 。尽管 为了提高婚检率,这个县的妇幼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付出了大量精力,想方设法宣传实行依法婚检的意义和作用,可是许多适婚青年对此仍不以为然, 2005 年的婚检率下降为 0.26%, 2006年则更降至 0.20%。
二是新生儿出生缺陷逐年增多。 根据全国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公布的数据,我国平均出生缺陷率为 13‰左右,特别是畸形儿发生率极高,每年有8万- 10万例患儿出生。调查显示,造成出生缺陷的因素中,环境因素约占 10%,遗传因素占 25- 35%,遗传和环境因素共同起作用者占 65- 70%。由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不断上升,对夫妇双方以及各自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也危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是性传播疾病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三门县 2006年共上报 HIV阳性 7例,其中 AIDS病人 1例, HIV/AIDS比 2005年累计上升 75%;报告淋病 178例,比 2005年上升 22.51%。报告梅毒 310例,比 2005年上升 47.88%。其中报告胎传梅毒 25例,比 2005年上升 167.67%。在三门县已发现的 14例艾滋病患者中,有 6例是经夫妻正常性生活感染的,有 1例是经母婴传播感染的,还有 1例是在产后得知产妇为艾滋病感染者。三门县 2007年第一季度仅梅毒报告发病就有 107例,比去年同期上升 78.33%,其中农民 73例,占总发病人数的 68.22%。浙江省 2007年第一季度共报告性病 25973(不包括艾滋病患者和 HIV感染者),同比上升了 11.15%,其中 20岁 -39岁的患者占总报告病例数的 86.42%,而这一年龄段恰恰是生育的旺盛年龄。上述一组组冰冷的数字,足以令人心惊胆寒。
四是大量高危人群存在安全隐患。目前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总人口的 10%(1.3亿 ),而 乙肝的垂直感染率为 95%。此外,在目前 已知的遗传疾病有 4000余种,如血友病、半乳糖血症、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许多常见疾病也具有遗传性,如高血压病、糖尿病、痛风、癌症、精神病等。婚检时,医生可通过家属病史调查,根据不同的疾病,确定是否属于遗传性疾病,并对下一代是否会患同样遗传性疾病的风险进行分析,指导新婚夫妇做出正确的婚育选择。
应该说, 婚前医学检查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己的好事。 早在“十五”期间,国家计生委就组织实施了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通过孕前、出生前的干预措施,以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和严重缺陷儿的出生。在 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实行依法婚检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人口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国务院修订婚姻登记条例。根据我国立法法第 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母婴保健法是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姻登记前必须提交婚检证明,但婚姻登记条例却未作此规定,这是下位法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因此,国务院应尽快修订该条例中与母婴保健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
二、尽快实行依法婚检。使用“依法婚检”如同使用“计划生育”一词一样,虽然都有“要求实施”的含义但体现了法制的人性化,有利于让更多人认同婚检的必要性并自觉参加婚检。
三、坚持“廉价、方便、适用”原则,统一婚检的项目及收费,并把它纳入农医保范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源头上遏止婚检项目与收费的混乱。
四、设立“一站式服务”婚姻登记机构。在民政部门内部设立集法律咨询、身体检查、结婚登记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