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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更新日期:2012-04-09   浏览量:4425
 

                                         

(1998年7月17日政协第五届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6日政协第八届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省、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三门县委员会的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全面推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三门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三门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三门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政协台州市委员会有关决议和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三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任免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八)联系指导乡镇政协工作机构的工作;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三门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三门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会议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3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三门县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它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县直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界别、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三门的省、市政协委员;

(二)不是常务委员的各委办正副主任;

(三)各乡镇政协联络组长;

(四)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由相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出,经县政协领导同意方予准假;出差、因病等原因未及时请假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对请假或者未请假缺席的,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将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相关单位通报。常委一年无故2次、届内累计无故5次不参加常委会议,或请假超过8次(含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由县政协党组报请中共三门县委同意,经常委会议通过后,劝其辞去常委职务,并报全体会议备案。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三门县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三门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应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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