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
更新日期:2008-09-01 浏览量:4620 |
|
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8月29日三门县政协七届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进一步推动委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政协委员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一条 政协委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政协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二)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利; (三)在本会会议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重大事务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七)有提出退出本会的自由; (八)在受到本会处分后,有向县政协常委会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二条 政协委员的义务和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小组召开的各类会议以及调研、视察、考察、培训、专题议政、民主监督等活动,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 (四)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活动、提出一件政协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 (五)发挥委员代表性强、智力密集、联系广泛、位置超脱的优势,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切实加强自身修养,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提高履行政协职能水平,努力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委员的管理、考核与变动
第三条 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委员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定期开展县政协主席、副主席走访委员和委员约谈活动,倾听委员的呼声和建议,关心委员的工作和生活,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视察活动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般要提前七天、其他会议和活动要提前三天给委员发出通知。 第六条 政协委员要遵守会议请假有关规定,按时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小组召开的会议等,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全程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要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并经县政协秘书长同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需要请假的,要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不能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要向会议或活动组织者请假。 第七条 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的考勤、考核制度,对每个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情况进行量化统计,建立委员履职档案。 (一)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 (二)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的会议、活动的情况,分别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考勤登记,交县政协办公室汇总; (三)撰写提案的情况,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登记,交县政协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 县政协办公室每年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向全体委员书面通报全会的考勤结果,并作为推荐优秀委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重视发挥小组作用。要根据小组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积极探索小组在委员活动和管理中的作用发挥。不断完善各项机制,使政协的小组活动和管理更加经常、规范和有效。 第十条 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督促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并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受到影响。 第十一条 委员应将自己工作调动、职务变化、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动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委员所在单位应将委员的奖惩情况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委员涉嫌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主动向县政协党组通报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三章 委员的奖励、处分与辞职
第十三条 对在履行政协职能中贡献突出的委员,县政协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好、社会影响大的委员,每届举行一次优秀委员的评选表彰活动,在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 (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三)根据《政协三门县委员会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每年举行一次优秀提案、提案先进委组、提案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四)根据《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优秀信息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的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反映社情民意优秀信息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发言材料,被市级以上刊物录用的理论、调研文章,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六)县政协对受表彰的政协委员颁发奖牌或证书,以县政协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同时抄送县委相关部门及委员所在单位。 (七)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告诫: (一)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届期内不办理请假手续1次缺席全体会议,或2次不全程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三)一年内不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 (四)三年内没有撰写调研报告、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去委员职务: (一)届期内不办理请假手续2次缺席全体委员会议,或3次不全程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两年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三)因调离本地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原界别代表性的; (四)本人要求辞职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因严重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影响稳定、团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书面告诫由县政协办公室提出,主席会议决定。 委员辞职、撤销委员资格由县委相关部门提出,经主席会议研究,提交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如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的十五日之内请求复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
【关闭】【打印此页】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