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 8月 27日政协第七届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政协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特聘委员对象为:有较高政治、文化素养,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热心政协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因受政协组织的规模和界别、党内外委员比例或年龄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安排担任政协委员,因政协工作需要,本人也乐意为政协工作的相关人士。
二、特聘委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遵守政协章程,及时完成政协交办任务。
三、个人提出申请,由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建议名单。
四、特聘委员名额每届不超过 10名,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确定后,由县政协发文并发给特聘委员证。特聘委员的聘期,与政协委员任期相同。
五、特聘委员参加专委会或学习组活动,列席县政协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列席县政协常委会议。
六、本规定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 2007年 9月 1日起执行。
政协三门县委员会
2007 年9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