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4月29日政协第六届三门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 20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做好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根据《中共台州市委批转市政协党组〈关于实行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台市委发〔 2005〕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为指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委派部分县政协委员到政府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担任民主监督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民主监督员的选派
1、民主监督员由县政协常委会选派,是一种组织行为,民主监督员工作由县政协常委会统一组织并领导。
2、民主监督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所属界别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声望,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3、县政协常委会每年向2~5个部门(单位)派出民主监督员,成立民主监督员小组,由5~10人组成,设立组长1名,负责本小组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4、民主监督员的任期为1~2年,由县政协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民主监督员在任期内不得从受派部门(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和接受礼品、奖金、宴请。
三、民主监督员的监督内容
1、监督受派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监督受派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能及工作效能情况。
3、监督受派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情况。
4、向受派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群众的批评、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民主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的方式
1、民主监督员可以以小组或个人的名义,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评议、明察暗访等活动,对受派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民主监督员既可监督受派部门(单位)的全局性工作,也可监督具体事项。
2、民主监督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派单位提出建议和批评。以书面形式向受派单位提出建议和批评的,应经本民主监督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向受派单位送交民主监督意见书(由县政协办公室统一制作),同时报送县政协办公室备案。
3、对涉及重大违法违纪及涉及全局性的敏感事项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和批评,应事先与县政协办公室联系。在收到受派部门(单位)办复回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反馈意见表,同时交受派部门(单位)和县政协办公室。
4、民主监督员不能干预受派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所提批评和建议,应当事先调查清楚,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要与受派部门(单位)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
5、民主监督员可以一定的方式与广大群众建立联系,倾听和反映群众的呼声,必要时可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五、受派部门(单位)应尽的职责
1、受派部门(单位)要配合支持民主监督员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联系民主监督员,确定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具体工作。
2、受派部门(单位)要主动向民主监督员通报全局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廉政建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制订出台等重要工作,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3、受派部门(单位)应为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应及时提供民主监督员因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案卷等资料,如涉及机密,可通过县政协办公室协商查阅。
4、受派部门(单位)在收到民主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向民主监督员答复办理和落实情况,并同时抄送县政协办公室。对民主监督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建议和批评,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复。
5、受派部门(单位)不得对提出批评与不同意见的民主监督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或排斥。
六、建立民主监督员工作的考核机制
1、县政协把受派部门(单位)支持民主监督员工作列为政府部门支持政协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县政协将对各受派部门(单位)支持配合民主监督员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2、县政协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监督员全体会议,听取汇报,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对成绩突出的民主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