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 年 4 月 29 日政协第六届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界别小组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质量,促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届期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评选数量一般占提案总数的 5% 、 8% 。
第三条 评选范围:
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界别小组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在评选时限内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四条 优秀提案标准:
(一)提案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二)提案提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所提建议具有可行性或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党委和政府部门的工作有明显促进作用;
(三)提案采纳后,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提案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五条 评选原则及方式:
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初选。提案委员会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标准,对评选时限内的提案进行分析筛选,结合各办理单位推荐,按照承办件总数 5% 、 8% 的比例,在综合评比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报请提案委员会审议。
(二)审议。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优秀提案初选意见进行审议,征求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意见后,提出优秀提案建议意见,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对优秀提案获得者以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名义作出表彰决定,并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