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 年 4 月 29 日政协第六届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应当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推动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一)提案必须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提案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一)初选。政协全会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从各类别提案中选择若干提案作用重点提案初选件。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对初选的重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重点提案初选方案,提交提案委员会审议。
(二)复选。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重点提案初选方案进行审议,在征求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各承办单位,有关人民团体、界别小组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方案。
(三)审定。重点提案建议方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督办。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求:
(一)重点提案由分管副主席阅批后,送县委、县政府领导阅示,提出办理意见。
(二)重点提案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根据分工领办。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研究后,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书面答复前,要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
(四)重点提案的办理,可以采取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分别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
(五)对提案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落实的或者目前不能解决但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条 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加大重点提案的宣传力度,对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案及其办理结果,要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第七条 本规定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