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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暂行规定 

更新日期:2007-06-14   浏览量:4109
 

( 2005年 6月 9日县政协六届第 13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委员应遵守政协《章程》,热心政协工作,承担社会责任,按政协《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二、为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实效,每个委员每年至少应参加 1次考察调研、作 1次会议发言、提交 1件提案、反映 1条社情民意。

三、为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建立政协会议、委员活动考勤制度,并在《三门政协》上及时公布考勤情况。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应提前请假,凡政协常委会议须向县政协常务副主席请假;其它会议、活动须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

四、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政协《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一次由县政协常委会给予警告处分,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作自动放弃政协委员资格:

1 、未请假不参加政协全会,或者只报到不参加会议或未经请假中途无故离会的;

2 、逾一年不参加县政协及县政协各委、组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的;

3 、连续两年未提交 1件提案或未反映 1条社情民意的。

五、政协常委一年二次无故缺席常委会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去常委职务。

六、对热心政协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委员,县政协将定期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七、本暂行规定自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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