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 11月 3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根据浙委〔 2004〕 1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县经济结构和社会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不断涌现,统一战线内部的构成更加多样化,政协组织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新贡献。
(二)人民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县委每年要定期听取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任务和要求,同时确定一名副书记联系政协工作,参加政协的重要活动;县政府也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联系政协。坚持和完善县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议、政协副主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制度。政协专委会主任根据需要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乡镇联络组组长列席乡镇党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建立、健全县委办公室主任牵头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情况,协调有关问题。党委统战部门作为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机构,要在党委领导下,与政协密切配合,协调关系,加强对非中共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统战意识、统战政策水平和是否重视政协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内容之一。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和推动各种宣传媒介,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政协的重要活动、工作经验,以及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等,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影响。县委党校和乡镇党校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列入干部教育计划。
二、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程序为抓手,减少随意性,克服盲目性,努力形成有章可循、行为规范、操作有序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开创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
(四)坚持重大问题决策前进行政治协商。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把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努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 :1.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2.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4.重要规范性文件; 5.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6.重要人事变动; 7.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 8.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9.有关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重大事务 ;10.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做到政治协商于决策之前,不能以通报情况代替协商。重要的协商活动,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直接听取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要认真对待。
(五)规范协商程序,开好协商会议。每年年初,县政协党组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按照规定的协商内容,主动向县委提出重要协商议题的安排建议。县委要重视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并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的办公室会同政协办公室就政治协商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制订工作计划。县委方面的协商议题,由县委办公室负责提交 ;人大方面的协商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交;政府方面的协商议题,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交。提交协商议题的有关材料应提前送交政协。政协要及时组织委员和有关方面的人士,对提交的协商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政协的协商会议 ,并就提交协商的议题作出说明,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
(六)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县委、县政府支持人民政协充分运用建议案、提案、课题调研、视察督查、民主评议、反映社情民意、重要情况专报、委员举报等各种民主监督形式,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中央和地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支持人民政协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支持人民政协不断探索民主监督新形式,通过听证会、双向交流、群众代表参加或旁听政协会议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通过大众传媒开设专栏、专题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聘请政协委员担任有关行业的特约督查员,邀请政协委员参加重大事项调查、检查和联合执法等活动,促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纪律监督相结合,并逐步加以完善,努力形成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要畅通渠道,广开言路,认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批评意见 ,积极采纳有关建议,大力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整改情况。建立民主监督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该办不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未办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有关承办单位的责任。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民主监督权利,对抵制或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 ,必须严肃查处。司法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事先向同级政协党组通报。
(七)充分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认真办理政协的建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专长,广开才路,集思广益,支持和指导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委政府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为现代化新三门建设建言献策。建立健全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完善规范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政协领导或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制度。认真落实政协参政议政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有关方面或部门应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加大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力度 ,对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答复,并努力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建议的落实率。对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党政领导要及时阅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采纳。
三、支持人民政协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政协工作活力
(八)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县政协党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政协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县委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问题,应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县委可视情召开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并及时主动向县委汇报工作。
(九)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县政协党组要根据县委的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委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政协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规范政协委员人选产生程序。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调整,要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加强政协委员的日常管理。政协党组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向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可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由政协党组提出调整意见。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协党组另行制定。
(十)加强政协组织建设。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合理的党内外比例。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县委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时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十一)逐步改善政协的工作条件。切实保证政协的经常性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活动经费。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改善政协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干部培训等条件,加强政协信息化建设,为政协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