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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更新日期:2012-04-28   浏览量:9780
 
 
(1996年10月16日政协三门县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 4月6日政协第八届三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的幸福三门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转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体会议期间,负责大会提案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提出方式:
(一)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委员和在三门的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三门县委员会特聘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中共三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以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反映本单位内部问题及单位之间纠纷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指名举报的;
(十二)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三)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所提意见和建议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十四)一案多事,无法落实承办单位的;
(十五)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认为不宜立案的其他情形。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并案处理:
(一)提案内容基本相同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进行并案处理,确定一位提案者为领衔人,其余提案者作为附议人;
(二)提案所涉问题相同,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同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领衔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领衔者。
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办后10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三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如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作出明确的解释。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各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要同提案领衔人进行至少一次的直接沟通联系。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完成。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在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情由,并书面报告交办部门,同时函告提案委员会,征得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提案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委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六)承办单位寄送复文时,必须附寄《征询意见表》给提案领衔人;提案者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在半个月内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送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复印分送交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对县政协的重点提案,由中共三门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分工领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具体牵头办理。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协商沟通,提高办理实效。承办单位还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的重点提案,由单位领导负责进行重点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七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对口的原则,选择若干重要提案进行督办。对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政协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中共三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协等有关领导。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在每年提案基本办结后,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活动。
    第三十条 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一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办事机构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提案者反馈意见等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二条 县政协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中共三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四条 县政协办公室应当会同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以出面形式答复提案者;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满意度高。
    第三十六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由政协委员、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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