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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5-12-28   浏览量:3302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政协各专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协八届十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政协三门县委员会       

2015年8月7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587日政协三门县八届十七次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门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中共三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三门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主席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三门县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须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三门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

第七条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三门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协商讨论三门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报告,计划、财政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县政协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召开会议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并确定报告人。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五)审议通过会议期间委员分组办法及各组召集人名单。

(六)审议通过会议大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委托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三门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长为秘书处负责人。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常委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四)听取委员发言。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听取中共三门县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讲话。

(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除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外,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原则上按界别组织,人数较少的联合编组,人数较多的编成若干小组。每组设召集人,负责主持小组会议。分组原则和召集人建议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三门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其他副县级干部出席,邀请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和县委有关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作采访报道。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向大会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并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做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免或撤销,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并报全体会议备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届中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全体会议协商酝酿、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提出后,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制订。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三政协〔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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