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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县法院等8个单位委派民主监督员的通知
日期:2007-06-14   浏览量:3413

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推进部门工作,根据《政协三门县委员会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的规定,经县政协七届二次主席会议协商,报经县委同意,决定向县法院等 8个单位委派 40名民主监督员。


一、受派单位


法院、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三门中学、中医院、西区开发指挥部、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民主监督员的选派


县政协选派 40名热心政协工作、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组成 8个民主监督小组,分别派驻 8个单位,每个小组由 5名委员组成,设组长 1名,负责本小组的民主监督活动。民主监督员的任期一般为 1-2年,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民主监督员在任期内不得从受派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三、民主监督员的监督内容


1 、监督受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 、监督受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能及工作效能情况。


3 、监督受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情况。


4 、向受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转达群众的批评、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民主监督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方式


1 、民主监督员可以以小组或个人的名义,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评议、明察暗访等活动,对受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民主监督员既可监督受派单位的全局性工作,也可监督具体事项。


2 、民主监督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派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受派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应经本民主监督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向受派单位送交民主监督意见书(县政协办公室统一制作),同时报送县政协办公室备案。


3 、对涉及重大违法违纪及涉及全局性的敏感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应事先与联系领导联系。在收到受派单位的办复回函后,在 7个工作日内填写反馈意见表,同时交受派单位和县政协办公室。


4 、民主监督员不干预受派单位的正常工作,所提批评和建议,应当事先调查清楚,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


5 、民主监督员可以一定的方式与各界群众建立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转达群众的批评、建议。


五、受派单位应尽的职责


1 、受派单位要配合支持民主监督员的工作,确定一名领导联系民主监督员,确定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具体工作。


2 、受派单位要主动向民主监督员通报全局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廉政建设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出台等相关情况,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3 、受派单位应为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提供民主监督员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案卷等资料(如涉及机密,通过县政协办公室协商查阅)。


4 、受派单位应在收到民主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向民主监督员答复办理和落实情况,并同时抄送县政协办公室。对民主监督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在 7个工作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复。


5 、受派单位不得对提出批评、开展监督的民主监督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六、建立民主监督员工作考核机制


1 、县政协把受派单位支持民主监督员工作列为政府部门支持政协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县政协对受派单位支持配合民主监督员工作的情况将进行通报。


2 、县政协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监督员全体会议,听取汇报,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对成绩突出的民主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民主监督员分组安排 


                    

民主监督员分组安排

派驻单位

联系领导

监督员小组组长

成 员

法 院

郑有赚

俞朝法

刘为富 陈基平 何信连

郑健军

公安局

杨树军

俞圣明

杨鹿红 杨天瑶 许尚春

胡文明

环保局

叶未友

林海金

姚振芳 梅长东 郑华丽

叶信闪

工商局

邢义钵

王良川

吴伟明 徐世哲 娄齐宝

胡伟明

三门中学

陈 翔

卢晓慧

郭晓明 蔡彩娟 楼可沛

何邦宋

中医院

叶未友

金善云

梅 军 王丽华 邵金平

叶枝茂

西区开发指挥部

周凤飞

杨胜利

张云野 卢绍报 陈卫国

吴善巧

污水处理工程

建设指挥部

周凤飞

戴爱娥

黄都晓 奚熙省 章 翔

任清状